【今日“一点”】
物业服务转委托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转,离不开良好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涉及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业主居住环境的安宁与和谐。基于物业服务内容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物业服务人难以应对如此庞大、复杂而又专业的工作,所有服务事项难以都由物业服务人自己亲自完成,而且也无法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此时,物业服务人将某些服务事项,交给其他更具专业性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进行服务,也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本质上受益的是业主。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转委托”的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是,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的,物业服务人依然要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第三人,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目的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允许对部分专项服务服务转委托,是基于上述考虑,禁止全部转委托,也是由于此原因。这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为禁止承包方转包给第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通过转包非法渔利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转自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