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让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
物业服务期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续聘或解除决定时怎么办?别着急,今天的一典一点看就带您来了解一下,关于物业服务到期续聘的那些事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的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没有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约定延长原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期限,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但是,如果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那么小区的物业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将影响到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此时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从保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此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只是需要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业主在此期间解除合同的,提前60日告知对方,可以让物业服务人有足够的时间做好退出的准备;物业服务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提前60日告知对方,可以让业主利用这段时间去重新寻找合适的其他物业服务人。所以规定在此期间当事人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须提前60日通知对方是很有必要的。
(转载自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微信公众号)